张平律师亲办案例
聚会之后醉驾身亡 父母要求同学担责
来源:张平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8-13
浏览量:658
聚会之后醉驾身亡 父母要求同学担责
法院判定:有过错者酌情赔偿
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 -

本报梅州8月11日电  儿子小海参加同学聚会后,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的石头当场身亡,父母将其中两名同学告上法庭,请求二人对小海的死亡承担50%的责任。今天,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,判决搭载小海前往参加聚会的被告小永承担5%的赔偿责任,另一被告小吴对小海的死亡不存在过错,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认可其提出的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的请求。

据了解,死者小海一直生活在广州,今年一家人回丰顺老家过春节。1月30日晚,小海在家吃过晚饭后,他的同学小永驾驶摩托车约他一起到另一位同学小吴家中小聚。

当晚23时左右,小海被村民发现躺在村道边,已没有了呼吸,小永的摩托车也倒在一旁。交警现场勘查认定,小海是驾驶小永的摩托车撞到村道边的石头后当场死亡。经查,小海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证,且事发时未戴安全头盔,属于醉酒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而发生单方事故身亡。经鉴定,小海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11.6mg/ml,是认定醉酒驾车最低标准80mg/ml的将近四倍。小海的父母难以接受这个突如其来的噩耗,一纸诉状将儿子小海的同学小永和小吴告到法院,请求二人对小海的死亡承担50%的责任,即连带赔偿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万余元。

今年5月8日,丰顺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。原告认为,儿子的死亡纵然有其自身醉酒驾驶的原因,但被告小永和小吴作为组织者、邀请者及聚会场地提供者,对醉酒后的小海并没有尽到看管和照顾的义务,同时小永也没有看管好自己的摩托车,没有完成安全送小海回家的承诺,因此,对于小海的死亡,他们二人均存在过错,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被告小永和小吴则辩称,当晚十几个同学在小吴家中聚会,大家都喝了不少酒。聚会结束后,小永与小吴先护送另一名醉酒的同学回家,他们没想到小海竟然会拿起放在桌上的钥匙,自己骑摩托车独自离开。他们均认为自己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当天的庭审,法官试图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,但因两被告均无法接受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,最终当庭调解没有成功。庭审结束后,出于同学之情和人道主义,被告小永和小吴分别向法院表示自愿补偿3万元和2万元。

(黄义涛  卢燕燕)

■法官说法■

丰顺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。判决认为,首先,死者小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饮酒过量后,明知自己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,却仍然醉酒驾驶摩托车上路,同时又未佩戴安全头盔,最终导致悲剧发生,其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。其次,本案中的被告小永用摩托车搭载小海一起去参加同学聚会,在小海已经饮了不少酒的情况下,却和其他同学先行离去,并留下了摩托车钥匙,摩托车也未配备安全头盔,其违反合理注意义务,应认定对小海的死亡存在过错,但考虑到小永当时是先送其他醉酒的同学回家,且小海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,所以不能要求被告小永承担过高的过错责任,综合本案案情,法院判决其酌定承担5%的责任。

对于被告小吴,其虽为同学聚会的场地提供者,但其并非聚会的组织者,也并非实际意义上的经营者,所以其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,对小海的死亡不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责任。最后,法院综合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及其他因素,结合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,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,作出了上述判决。

以上内容由张平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平律师咨询。
张平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731好评数8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  • 咨询解答快
枋钟路2370号金山财富广场5号楼10层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平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502*********657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福建-厦门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枋钟路2370号金山财富广场5号楼10层